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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鉴定,商业秘密鉴定机构

更新时间
2024-11-26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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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将商业秘密列为知识产权的客体。


商业秘密与一般知识产权相比,有其特殊性。一般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专有性、排他性,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特定公众均负有不得实施的义务;商业秘密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可以善意地实施通过正当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例如自行研发和反向工程等,不特定公众并不负有不得实施的义务,只是因为并不知晓而无法实施。


商业秘密的法律依据举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容: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了有关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

2、《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部门:Zui高人民法院,内容:对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3、《Zui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发布部门:Zui高人民法院,内容:第九条至第十七条,细化解释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商业秘密的内容。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内容: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商业秘密为知识产权的客体;第五百零一条,合同订立过程中泄露、不正当使用他人商业秘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1、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的认定

技术信息包括: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

2、秘密性

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为公众所知悉:

(一)该信息在所属领域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的;

(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的;

(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的;

(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的;

(五)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该信息的。

3、保密性

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以前所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相应保密措施”。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以及权利人的保密意愿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4、价值性

即具有商业价值,是指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因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符合前述规定的,也可以认定该成果具有商业价值。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类型

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该项所称的“不正当手段”包括: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侵权人以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方式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该项所称的“使用”,是指侵权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使用商业秘密,或者对商业秘密进行修改、改进后使用,或者根据商业秘密调整、优化、改进有关生产经营活动,应当认定属于“使用商业秘密”。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该项所称的“保密义务”包括: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承担的保密义务。此外,即使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但根据诚信原则以及合同的性质、目的、缔约过程、交易习惯等,侵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获取的信息属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侵权人对其获取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4、帮助侵权: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鉴定标准举例

1、DB34/T 4317-2022 商业秘密保护规范

2、DB4403/T 235-2022 企业商业秘密管理规范

3、DB1310/T 2156-2023 商业秘密保护指南

4、T/SZATS 0001-2021 企业商业秘密管理规范

5、T/PPAC 701-2021 企业商业秘密管理规范

6、DB21/T 3659-2022 商业秘密保护管理规范

7、DB46/T 584-2023 商业秘密保护管理规范

8、DB43/T 2652-2023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管理规范

9、T/WLBY 2-2020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规范

10、DB34/T 4533-2023 企业商业秘密管理体系 要求

11、T/FSDTA 001-2022 商业秘密保护服务规范

12、T/CCAA 67-2023 商业秘密管理体系 要求

13、DB3202/T 1058-2023 商业秘密保护服务规范

14、T/QDAS 085-2022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规范

15、T/AHPA 002-2023 医药行业商业秘密保护规范


商业秘密鉴定时间周期

到样后7-10个工作日(可加急),根据样品及其检测项目/方法会有所变动,具体需咨询工程师。


商业秘密鉴定流程

1、沟通需求(在线或电话咨询);

2、寄样(邮寄样品支持上门取样);

3、报价(根据检测的复杂程度进行报价);

4、签约(签订合同和保密协议);

5、完成检测(检测周期会根据样品及其检测项目/方法会有所变动,出具检测报告,售后服务)。

北京清析技术研究院提供分析、检测、测试、鉴定、研发等技术服务,已获得CMA、CNAS等资质证书。总院位于北京,在上海、广州、深圳、合肥、南京、成都、武汉等地区设立27家分院,工程师一对一咨询,寄样或上门任您选择,为您提供便利的检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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